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喀什中院审理一起通过邮寄方式贩毒案件

发布时间:2016-06-27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全民公众讯(廖静静)近日,喀什中院审理了一起通过邮寄方式贩毒案件。

  阿某、尼某二人商量贩卖毒品海洛因,与住在广州的吾某联系后,向其汇寄毒资4万元,由吾某从广州购买海洛因后,通过邮寄的方式,将海洛因寄到岳普湖县,双方在岳普湖县达成交易。后,被告人阿某与尼某在其住处商议向木某贩卖海洛因,先由阿某与木某见面,等拿上毒资确认安全后,再由尼某将海洛因送到指定地点。阿某与木某在喀什市阿瓦提乡路的小亚琅水库大桥附近见面,正在木某车上进行交易时,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阿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尼某抓获,后又在阿某、尼某二人的如实供述下,将吾某抓获。本案查获海洛因共计393.812克。

  中院审理后,依法以被告人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全部个人财产;以被告人阿某、尼某犯贩卖毒品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罚金一万元。

  本案中,被告人吾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,但其不思悔改,仍再次犯罪,系贩卖毒品罪的累犯,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,人身危险性大,难以改造,故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,以达到惩罚犯罪、防止再犯的效果。而被告人阿某被抓获后,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吾某、尼某抓获归案,具有重大立功表现,应当依法从宽处罚,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。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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